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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儿童会支持为未成年人司法工作者提供理论与实务培训

上百名来自北京市、云南省、山东省等地检察院和法院、从事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工作的检察官、法官,未成年犯管教所干警以及其他未成年人司法工作者,与司法专家一道,就“适合成年人到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及“社会调查制度”等专题进行了学习和探讨。

今年3月通过的、即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在审理未成年人涉罪案件时“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22日上午,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教授首先给大家进行了主题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移植和本地化”的专题讲座。“合适成年人在场权是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讯问、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中所享有的应有合适的成年人到场参与的权利。” 他介绍说。姚教授回顾了国外“合适成年人”制度在我国发展的最具代表性的三种模式,其中之一就是救助儿童会支持的“盘龙模式”,并着重强调指出,合适成年人到场是涉罪未成年人所享有的一项尚未引起重视的重要诉讼权利——它不是合适成年人或者监护人的权利,而是涉罪未成年人的权利。

在为期两天的研修班期间,广西大学法学院的张鸿巍教授介绍了“犯罪前科封存制度”在美国的发展情况,并提醒大家注意在应用中的风险和策略。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的高维俭教授主讲了有关“社会调查制度的基本原理、立法现状与司法抉择”等内容,并认为社会调查由公安部门来执行更为合适。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的宋英辉副院长就未成年人特别程序适用中的问题与大家进行了交流,介绍了《刑事诉讼法》修订的立法背景和精神。同时,来自各基层检察院、法院、监狱管理局等部门从事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检察官、法官、监狱干警,以及其他社会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就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经验分享。

作为此次研修班的重要内容之一,23日下午,学员们还到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现场观摩了对未成年人不起诉训诫教育的实际办案。

救助儿童会“未成年人司法项目”经理姜敏女士也在培训中分享了项目经验和成果。她表示,2002年以来,救助儿童会与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政府合作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试点工作,盘龙经验表明,首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应该是公检法司各部门互相配合衔接的“政法一条龙”与其他职能部门、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一条龙”的结合;其次,作为司法社工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司法程序,能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连贯及时的帮助,实践证明其实施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另外,社会力量,包括社会组织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011年,救助儿童会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拓展到了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大理州大理市和玉溪市红塔区,并正式开启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目前在各项目开展地区,“合适成年人”已经参与到公安机关对触法未成年人的首次讯问、社会背景调查和跟踪帮教中。在北京,今年,救助儿童会与首都师范大学社会工作研究与培训中心等机构开展合作,推动司法社工更好地介入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促进多部门的合作。另一方面,通过调研、会议研讨等形式开展宣传倡导,推广少年司法领域的先进理念和做法。

(图为救助儿童会“未成年人司法项目”经理姜敏进行经验介绍)

培训现场

培训班现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