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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专家汇聚上海 探讨“合适成年人”制度的合理模式
        如果你知道爸爸的联系方式,愿意告诉我,我可以和他取得联系,让他放心,也可以更好地了解你的家庭背景,供警官考虑。”“警官真的会原谅我吗?我爸爸的联系方式是……”

      “小宝,你不要悲观地想着杀人偿命。尽管你是故意伤害罪,但是你是未成年人,又是自首,法庭会考虑你的情况。你是否了解‘未成年人’和‘自首’这两个概念呢?如果你可以顺利协助法官了解情况,对你会更加有利?”“这样说我不会判死刑了?当时的情况是这样的……”

        以上是在上海召开的“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由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公安分局及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分别进行的在侦查讯问及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讯问阶段,“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模拟演示中“合适成年人”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两段对话。

      “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由团中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主办,救助儿童会协办,上海团市委、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共同承办。旨在分享包括云南、上海、福建、浙江、江苏等试点省市的“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试点的尝试和经验,汇聚未成年人司法与刑事诉讼法领域的专家与实务界的代表共同探讨“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合理模式。

        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所所长杨正鸣、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何勤华、团中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秘书长操学诚、上海团市委副书记徐彬、救助儿童会儿童权利及倡导总监李萍出席并致辞。 “中国的少年司法改革从1984年上海建立的长宁区少年法庭为起点标志。‘合适成年人’参与问讯的作法是未成年人司法改革中的一项有广泛影响和巨大发展潜力的尝试,应当允许‘合适成年人’制度继续进行充分探索。”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介绍说。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顾问委员会主任、华东政法大学功勋教授徐健教授还向与会代表详细介绍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起源及其在中国的引入:“‘合适成年人’这一概念引自英国司法制度,其角色和作用类似少年司法领域的社会工作者。在法定代理人不能、不便到场的情况下,由‘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问讯、维护未成年人的权利。”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诉讼法研究中心主任叶青教授在对模拟演示进行点评时认为,无论是盘龙区演示的“合适成年人”在侦查阶段的介入,还是长宁区演示的“合适成年人”在检察阶段的介入,都达到了“合适成年人”设置的初衷,即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在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情况下,由“合适成年人”到场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合适成年人”在消除或减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抵触情绪、戒备心理方面也起到了非常明显的效果。

 

  • 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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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盘龙区未成年人司法试点项目、杭州铁路检察院、南京玄武区检察院等试点“合适成年人”的事务部门的代表分别介绍了 “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经验。救助儿童会盘龙区未成年人司法试点项目经理姜敏介绍说,“救助儿童会与昆明市盘龙区政府共同实施的未成年人司法试点项目,作为国内首个中外合作在少年司法领域的综合试点项目,是一项从儿童最大利益出发、以社区为基础的,多部门合作实施的司法分流项目。在挽救触法未成年人的同时,通过在儿童活动中心与学校的干预活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救助儿童会盘龙区未成年人司法试点项目有一支10人的全职“合适成年人”队伍,自2004年至2008年,已成功地从公安分局阶段“分流” 触法未成年人将近九百人,包括公安检察法院三个阶段。同时,还在昆明市盘龙区辖区范围内建立了六个社区儿童活动中心,支持分流后的社区矫正工作。

       “同盘龙区的试点项目不同,上海市的‘合适成年人’主要来自青少年社会工作者。”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叶国平介绍说,“‘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刑事诉讼,对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帮助未成年人消除羁押后带来的心理压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体现了程序优先的理念,是从犯罪控制模式向正当程序模式的转变,是对司法公正的最求,也是和国际接轨的需要。”

        这两种不同的制度也引起了与会专家与代表的热烈讨论,认为无论是长宁区的社工发展模式还是盘龙区的社工矫正模式均是充满活力的有益尝试。专家呼吁政府及社会各界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同时给予适当的培育,通过理论于实践的结合,最终获得法律的支持,建立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少年司法制度。

      “合适成年人”在中国少年司法体制中还只处于探索及起步阶段,陈瑞华教授也为“合适成年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提出了五点思考:一、合适成年人需要有专业的准入资格的限制,希望由有社会学、心理学背景,懂法律的专业人士担任。二、替代法定监护责任的合适成年人与需要绝对中立的社会调查员的角色需要有所区分。三、“合适成年人”的介入不应当只有一次,而应该全程参与。四、“合适成年人”需要独立会见在押嫌疑人,获得最大信任。五、“合适成年人”制度已经走在了律师参与的前面,可以在法律援助律师提前介入司法程序方面进行更加大胆的探索。